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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青岛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蓝海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宇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蓝海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811号原告青岛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吴如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蓝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蔺学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蓝海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