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古县东方洗煤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古县东方洗煤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古县东方洗煤厂。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县东方洗煤厂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古县东方洗煤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忠华审 判 员 崔 勇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