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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任秀红与司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秀红,司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秀红,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文才,男,汉族。上诉人任秀红因与司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秀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秀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上诉人任秀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