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任秀红与司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秀红,司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秀红,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文才,男,汉族。上诉人任秀红因与司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秀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秀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上诉人任秀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