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市容绿化管理处诉被告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市容绿化管理处,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辽中县市容绿化管理处,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徐兴利,系辽中县市容绿化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刘辉,男,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李涛,男,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住所地:辽中县。原告辽中县市容绿化管理处诉被告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市容绿化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其余10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侯升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