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新真与李红梅、刘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马新真,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占霞,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马新真与李红梅、刘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梅、刘占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红梅、刘占霞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及账号以协助划拨、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瑞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