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晓惠诉被告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349号原告方晓惠,女,汉族,48岁,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惠诉被告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晓惠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惠撤回对被告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方晓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才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国琴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