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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行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秀燕与王维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燕,王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305-2号申请执行人林秀燕,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被执行人王维群,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林秀燕与被执行人王维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3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维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秀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5739.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7847元,未执行到7892.3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林秀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3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婷婷(2012)马执申字第270-1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