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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新伟与赵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伟,赵玉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陈新伟,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赵玉海,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伟诉被告赵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伟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