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小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331号罪犯何小雷,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戚刑二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小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4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何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何小雷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雷,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何小雷,在2015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8分。2015年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何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