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大涛与薛幼妹、周守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涛,薛幼妹,周守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黄大涛,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陈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幼妹,女,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周守云,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涛与被告薛幼妹、周守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大涛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大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6元,由原告黄大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