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光东与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东,王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许光东,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存坤,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洁,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英,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东与被告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光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许光东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燕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市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许光东,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存坤,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洁,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英,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东与被告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光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许光东负担。审判长王岩人民陪审员兰俊兴人民陪审员申淑芹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