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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沭民一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沭峰源置业有限公司诉樊士龙、林昌富、第三人广东省广弘华建集团山东分公司临沭峰源华侨城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峰源置业有限公司,樊士龙,林昌富,广东省广弘华建集团山东分公司临沭峰源华侨城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沭民一初字第1634号原告:临沭峰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委托代理人:陈君。被告:樊士龙。被告:林昌富。第三人:广东省广弘华建集团山东分公司临沭峰源华侨城项目部。负责人:高金明。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原告临沭峰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士龙、林昌富、第三人广东省广弘华建集团山东分公司临沭峰源华侨城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在送达时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樊士龙、林昌富的相关地址、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被告樊士龙、林昌富,其中被告樊士龙的地址所处公司已倒闭、被告林昌富已迁移新址,致使本院相关司法文书均无法送达给被告樊士龙、林昌富。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峰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樊士龙、林昌富具体身份不明确、送达地址不详,致使本院相关司法文书无法送达。原告临沭峰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沭峰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凤利人民陪审员  李大伟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