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被害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晚22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保利三期停车场,被告人刘某因停车位占据其单位门口区域一事,与停车场看护员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王某乙打伤。经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L3右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枕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乙亦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侦破报告及到案经过、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能及时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其住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经走访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凤玲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