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贵春与华增壁、康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春,华增壁,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1390号申请执行人孙贵春。被执行人华增壁。被执行人康群。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贵春与华增壁、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增壁、康群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