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代述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述科(又名戴述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农民。上诉人代述科与被上诉人李国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述科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述科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述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代述科承担。审判长苗劲松审判员张原鹏审判员赵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张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