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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向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