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与孔金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孔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孔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孔金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孔金龙和解执行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