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93号原告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毛文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2组。法定代表人周虎根。原告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夫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杰夫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纺织品买卖往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4年6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766471.06元,除被告在2014年8月27日支付了100000元外,余款1666471.06元至今未付。该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66471.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茂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4年6月20日,尚欠原告货款1766471.06元。审理中,原告确认,出具对账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往来款对账函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茂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2014年6月20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1766471.06元货款,此后仅支付了100000元,余款1666471.06元至今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货款1666471.0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98元,由被告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杰夫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菊文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 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