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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邢学钢、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邢学钢,李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会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湃。被告邢学钢,农村居民。被告李娟(系被告邢学钢之妻),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邢学钢、被告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