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邢学钢、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邢学钢,李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会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湃。被告邢学钢,农村居民。被告李娟(系被告邢学钢之妻),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邢学钢、被告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