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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广东聚融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侨铭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聚融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侨铭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聚融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与鸿福路交汇处东莞市财富广场1栋(A、B)座写字楼2单元1908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东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琴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沛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侨铭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法定代表人:谢德通。申请执行人广东聚融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侨铭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侨铭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被判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聚融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7500000及利息人民币40510.4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8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侨铭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侨铭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2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侨铭塑胶制品(东莞)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