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执民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水娣、石海明与宋海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905号原告王水娣、石海明与被告宋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水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海洪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水娣、石海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海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宋海洪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水娣、石海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99.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9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