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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书真与俞书冬、汪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真,俞书冬,汪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周书真,男。委托代理人:余永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书冬,男。被告:汪刚,男。原告周书真诉被告俞书冬、汪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书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书冬、汪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书真诉称:俞书冬、汪刚在铜陵市碎石岭开采山场,于2014年8月份雇佣周书真带挖掘机为其作业,后经双方结算,俞书冬、汪刚于2014年10月29日向周书真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周书真38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周书真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俞书冬、汪刚支付周书真38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俞书冬、汪刚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周书真用自有的挖掘机为俞书冬、汪刚提供清运碎石作业。2014年10月29日,俞书冬、汪刚向周书真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周书真38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俞书冬、汪刚未向周书真支付欠条中载明的价款。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期限六个月(含)贷款年利率为5.6%。上述事实,有周书真提供的身份证、俞书冬、汪刚人口信息查询单、欠条、买卖合同、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审核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周书真用自有的挖掘机为俞书冬、汪刚提供清运碎石作业,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俞书冬、汪刚对未付的价款向周书真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是俞书冬、汪刚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俞书冬、汪刚应按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欠付的价款。俞书冬、汪刚未予支付,显系违约,周书真要求俞书冬、汪刚支付价款38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俞书冬、汪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弃自已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书冬、汪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周书真价款3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4元,由被告俞书冬、汪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会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人民陪审员  戴仙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