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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前程与张再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前程,张再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22-2号申请执行人徐前程被执行人张再琼本院在执行徐前程与张再琼民间借贷纠纷(2014)鄂枣北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张再琼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张再琼的银行存款23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