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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集安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林波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集安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王林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监字第7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安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集安市。法定代表人:丁加新,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林波,男,汉族,住集安市。集安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林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4)集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王林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作出(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厚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