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被执行人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凤,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凤。被执行人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凤与被执行人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4)滦劳人裁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金凤与被执行人滦平乾元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4)滦劳人裁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中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