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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终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孟凡彬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37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孟凡彬,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景凤,女,1969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文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凡彬因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行初字第0001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审诉称:我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2009规意选字0409号《规划意见书》,我认为该意见书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此后,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2009规意选字0409号《规划意见书》的决定。我对此不服,故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2009规意选字0409号《规划意见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对不实际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孟凡彬所诉事项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孟凡彬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所诉的2009规意选字0409号《规划意见书》不属于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瑞华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