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肖玉火,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兆水,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蒋迎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安徽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影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铁通安徽分公司申请再审称:铁通安徽分公司因与保利影业公司著作权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铁通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保利影业公司放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等等。和解协议签订后,铁通安徽分公司完全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但保利影业公司隐瞒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著作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显然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本案原审未支持铁通安徽分公司要求保利影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铁通安徽分公司与保利影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裁定准许铁通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另外,案涉和解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铁通安徽分公司违约,保利影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因铁通安徽分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保利影业公司无法基于和解协议再次获得救济,保利影业公司依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和解协议的约定。铁通安徽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利影业公司已构成对和解协议的根本违约,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铁通安徽分公司要求保利影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铁通安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