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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X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通知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X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56号原告沈阳X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孙X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XX,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X,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许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XX,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沈阳X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通知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X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娟审 判 员  车永福人民陪审员  宋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