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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周建章与白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章,白淑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周建章,男,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淑娟,女,定州市人。原告周建章与被告白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章的委托代理人董红茹、被告白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章诉称,被告白淑娟欠我沃夫特化肥款84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要求判令被告白淑娟立即支付原告欠款8450元。被告白淑娟辩称,我是给原告打了欠条,我是原告在明月店的沃夫特化肥总代理,我还在卖化肥,原告就让别人卖去了,原告影响了我的生意,应赔偿我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度,原告给被告白淑娟在明月店村经营的门市送货,被告白淑娟收到原告的沃夫特化肥3吨,合款8450元,至今未付。2014年5月11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上写有:今欠到沃夫特2吨26-6-81吨22-10-10合计(大写)捌仟肆佰伍拾元整¥8450元欠款单位:经办人:白淑娟地址:明月店2014年5月11日。以上事实有欠条、照片、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白淑娟送沃夫特化肥,被告白淑娟购买原告货物,欠下原告货款8450元整,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欠条所载时间款数支付原告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淑娟支付原告周建章货款8450元整,限被告白淑娟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良杰人民陪审员  李钊宇人民陪审员  陈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