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祖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43号罪犯黄祖红,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祖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7日至12日进行公示;并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丁山监狱警官杜金兰、印兰梅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祖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祖红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祖红,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黄祖红,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3分。2014年3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祖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祖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二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