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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徐飞与代美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代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徐飞,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中田,农民。被执行人:代美松,个体户。本院作出(2013)明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代美松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美松的银行存款2232.1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