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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姚盛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盛勇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13号罪犯姚盛勇。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镇经刑初字第0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盛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镇刑二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姚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姚盛勇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姚盛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盛勇,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姚盛勇,在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2分。2014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丹阳市界牌镇人民政府民政科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姚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盛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