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志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圣柳,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葆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志刚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志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