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艳军与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军,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朱艳军(又名朱世伟),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岛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吴文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艳军与被执行人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