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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永久与张凯、宋迎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久,张凯,宋迎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异字第19号案外人乔保成,1979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陈永久。被执行人张凯。被执行人宋迎园,系张凯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久与被执行人张凯、宋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乔保成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2015年3月9日本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永久与被执行人张凯、宋迎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凯、宋迎园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2015年3月18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向协助执行人济南信德陶瓷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决定扣留被执行人张凯、宋迎园在该公司的货款收入35万元。2015年4月16日案外人乔保成对上述被扣留的货款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财产及收入。案外人乔保成虽然对依法决定扣留被执行人张凯、宋迎园在该公司的货款收入35万元提出异议并主张权利,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乔保成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聂 磊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