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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正波与王德宙、杨喜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正波,王德宙,杨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陆正波,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德宙,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杨喜华,男,1963年8月17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正波与被执行人王德宙、杨喜华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正波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