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文珍、王长福等与唐山市顺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任贺兴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珍,王长福,王绍庸,唐山市顺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任贺兴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陈文珍,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王长福,住址同上。原告:王绍庸,住址同上。被告:唐山市顺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秉兰,总经理。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长途客运西站北侧。被告:任贺兴,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珍、王长福、王绍庸与被告唐山市顺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任贺兴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珍、王长福、王绍庸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