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河南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电能源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电能源东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7号原告河南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鲁茂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国电能源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宣化镇岳窑村。法定代表人臧军埔,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商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电能源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杨海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