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喜艳与占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喜艳,占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彭喜艳,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占四海,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喜艳与被告占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喜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喜艳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喜艳撤回对被告占四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喜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