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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喜艳与占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喜艳,占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彭喜艳,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占四海,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喜艳与被告占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喜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喜艳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喜艳撤回对被告占四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喜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