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汉威与胡迪与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迪,吴汉威,穆晓龙,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迪,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汉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蔡剑雄,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穆晓龙,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穆晓龙,总经理。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借据是由原审被告穆晓龙与被上诉人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议的内容不能约束上诉人,因此,其约定的所谓“双方同意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管辖权的依据。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穆晓龙签订的《借据》约定“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若产生纠纷经双方同意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