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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超诉被告闫信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闫信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梁超,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闫信伯,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崟霄,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寄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撤诉。本案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梁超负担。审 判 长  丛 立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