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协宏与王卉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协宏。委托代理人:沙京江,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卉瑕。再审申请人陈协宏因与被申请人王卉瑕返还代垫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民终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协宏申请再审称:本案既不是联合竞买纠纷,也不是返还代垫款纠纷,应当是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的纠纷。申请人是受胁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二审认为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要求改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王卉瑕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查明:陈协宏曾是高邮市红升蛋品厂个体经营者。陈协宏诉讼涉及到的王卉瑕所有的房屋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均位于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秦邮路西首北侧A3段(宗地编号为2001234),而该范围内的土地曾是通过竞拍所得,征用费是以高邮市红升蛋品厂名义所交。王卉瑕享有其中有使用权的面积为147.6平方米,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为四层,房屋建筑面积是175.15平方米。陈协宏自认王卉瑕曾交付96663元给工程队,另分别于2003年6月26日、8月9日向陈协宏交付10000元、20000元。所涉仓库实际位于王卉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范围内。2005年3月10日,陈协宏与王卉瑕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陈协宏自愿将座落在高邮市开发区秦邮路的房地产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卉瑕。王卉瑕已取得高邮市开发区秦邮路建筑面积175.15平方米(4层)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另查明,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陈协宏与王卉瑕返还代垫款纠纷一案,陈协宏要求王卉瑕支付欠款101720.84元,承担利息损失38450.48元,合计140171.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协宏与王卉瑕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内容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卉瑕应付陈协宏款额合计人民币210704.98元,王卉瑕实际已经支付给陈协宏人民币216702元,双方的款项已经结清,故对陈协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邮民初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协宏的诉讼请求。陈协宏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卉瑕应向陈协宏交纳房款210000元及代办房产证费用704.98元,合计210704.98元,而王卉瑕已实际交纳216702元,已履行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付款义务,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已履行完毕。关于代垫仓库所占土地使用费,从王卉瑕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载明的内容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能够认定陈协宏向王卉瑕主张的代垫仓库所占土地使用费176400元所占的土地,就在王卉瑕向陈协宏所购房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47.6平方米内,故陈协宏主张代王卉瑕垫付仓库所占土地使用费的事实不能成立。关于陈协宏认为王卉瑕与开发区管委会串通私刻公章、制造假房地产买卖契约的问题,不属于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二审法院不予理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扬民终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协宏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陈协宏认可《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其本人所签,章也是真实的,其虽主张是受胁迫签订的该《房地产买卖契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应认定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根据王卉瑕与陈协宏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陈协宏自愿将座落在高邮经济开发区秦邮路某处房产以2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卉瑕,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从王卉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来看,该合同已包括陈协宏代为加建的第四层。从给付房款情况来看,王卉瑕应支付给陈协宏的款项为:1、合同价款210000元;2、一、二审认定代办房产证费用704.98元。合计应付款为210704.98元。王卉瑕已支付给陈协宏的款项为:1、陈协宏自认收到了王卉瑕支付的126663元;2、王卉瑕举证的收据合计120039元,一、二审法院认为其中有部分与陈协宏自认的部分相重合故扣除了其中的30000元,并无不当,故此项计90039元。上述合计已付款为216702元。因此,王卉霞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已履行完毕。关于代垫仓库所占土地使用费,从王卉瑕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载明的内容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能够认定陈协宏向王卉瑕主张的仓库所占土地就在王卉瑕向陈协宏所购房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47.6平方米内,故陈协宏主张仓库所占土地使用费不能成立。关于陈协宏认为王卉瑕与开发区管委会串通私刻公章、制造假房地产买卖契约的问题,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二审法院不予理涉并无不当。综上,陈协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协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政勇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亚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