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厂诉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厂,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宋胜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秦学慧,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厂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