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72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个体。被执行人张永平,公务员。本院在执行刘玉林申请执行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终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