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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72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个体。被执行人张永平,公务员。本院在执行刘玉林申请执行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终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