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传锁、王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王传锁,王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10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金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传锁,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赟,女,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传锁、王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33125元,被执行人王传锁、王赟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传锁、王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繁民一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传锁、王赟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陈全灿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