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颖慧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终字第11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8月9日出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业德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