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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排凤悦与刘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排凤悦,刘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排凤悦,农民。被申请人:刘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排凤悦与被告刘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排凤悦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排凤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排凤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排凤悦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