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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秀华诉义马市泰山路狂口社区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义马市泰山路狂口社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李秀华,男,汉族。被告义马市泰山路狂口社区。原告李秀华诉被告义马市泰山路狂口社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华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秀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晓辉审 判 员  温长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