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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绍杰与松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杰,松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初字第6号原告王绍杰,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建英委,身份证号码2223241956********。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1354955-3。法定代表人李相国,市长。委托代理人曲长红,松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科长。原告王绍杰诉松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绍杰以在本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过程中,已获取该案政府信息,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绍杰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冷晓峰审判员  薛静波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