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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何某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喻某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开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丽 搜索“”